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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路不快,通行费该退吗?法院判了,网友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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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3-24 09:53来源:中国交通报

平时10分钟的车程却走了45分钟!因为华南快速“不快”,广州律师廖建勋把华南快速的经营管理方——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南路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通行费5元。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廖建勋的诉讼请求。


当事律师:“快速路不快”属合同违约


华南快速是广州境内连接番禺、海珠、天河、白云各区的快速路。2019年11月8日11时许,廖建勋乘车经过广州华南快速路时,遇上严重拥堵,原本10分钟左右的车程走了45分钟,付了10元通行费(其中广东番禺大桥有限公司、华南路桥公司各收取5元)。


廖建勋认为,他通行被告华南路桥公司经营的华南快速路实质系与被告订立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之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当提供与其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因道路维修,此次通行速度远低于正常通行速度,快速路运营管理方华南路桥公司未提供与他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属于合同违约。


因此,廖建勋向法院起诉华南路桥公司,要求返还其收取的其中5元费用。


华南路桥公司:收费合法 诉求无依据


对此,华南路桥公司称,道路维修前,该公司已通过媒体、公司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了维修事项,并告知绕行相关方案。该公司的收费标准经过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合法有效。


华南路桥公司认为,廖建勋在明知道道路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仍选择行驶华南快速,表明和该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意。因此,廖建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依据不足 不予支持


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需保证通行车辆达到最低通行时速要求。廖建勋认为其当日通行速度远低于正常通行速度而主张华南路桥公司的服务和收取的费用不对等,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另一方面,当安全通行需求和畅通通行需求出现矛盾时,满足安全通行需求是首要选择,是优于畅通通行需求的首要价值选择。华南路桥公司基于维护公众出行安全和长远通行利益的原因及保护道路完好、安全、畅通的目的而进行维修,是履行案涉服务合同法定义务的具体体现,其占道维修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涉路段的拥堵因素,但该维修行为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并不存在违反案涉服务合同法定义务的情形。


2021年3月12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廖建勋据此要求华南路桥公司退还已收取的通行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还说:起诉具有公益性


一审判决书显示,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廖建勋提出本案起诉所延伸出的收费公路占道维修期间应否减免通行费的问题,虽不是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但从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公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公路使用人让渡部分通行权利后的利益平衡角度着眼考虑,其起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亦有利于有关管理部门聚焦问题,找准着力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值得肯定。


天河区法院表示,依照“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民事行为基本准则,案涉服务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少一些对抗、对立,多一些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将更有利于共同解决这一困扰对方的民生问题,更有利于建设文明和谐、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天河区法院建议,为减少同类纠纷,华南路桥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公路经营企业,对案涉路段占道维修的情况,在必经该路段前的合理距离增设路面提示路牌和具体绕行指引,为广大车主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和更多的通行选择。同时,鼓励华南路桥公司主动探索对工期较长或距离较长的占道维修路段实行适当减免通行费的可行措施。


一审判决后,廖建勋表示,快速路、高速公路等维修时间一般较长,容易出现拥堵,影响通行,这种情况是不是该减免通行费,以前没有车主提出这个问题。他认为这个案子有代表性意义,他将上诉。


对这件事网友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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