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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拥堵被交警要求免费放行:懒政和滥用职权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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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4-12 13:23来源:公路与法律

清明小长假前夕,高速公路上自然会迎来一波潮汐式车辆出行高峰。


各地高速公路交警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密切配合,警路协同,为高速公路使用者的快速、安全出行周到服务,履职尽责,赢得社会的赞誉和尊重。


但是,笔者也注意到,面对车流高峰,为防堵车发生事故,有个别高速交警部门却另辟捷径,直接给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所属收费站下发所谓通知,责令免费放行。同时威胁,若不放行,造成事故,会追究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


这正堪为懒政和滥用职权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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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这样的高速交警机构懒政?


高速公路上堵车是常见交通现象。


发生交通事故了,会堵车。


遇到恶劣天气了,也会堵车。


遇到突发事件了,也会堵车。


当然,车流量大了,车辆排队出收费站,也会堵车。


高速公路堵车,是世界范围高速公路常见现象,并非中国独有。


高度公路堵车,正如一些城市道路堵车。只要驾驶人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遵守交通秩序;只要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加强交通秩序的管理,不会发生事故,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堵车更容易发生追尾交通事故,但是堵车绝对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收费站因车流量过大发生交通堵塞,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及时报告的有关部门,显然是指负责交通秩序维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疏导交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义务,只是协助,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如分流、管制、发布信息公告等。


堵车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怎么做?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第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遇严重交通堵塞的,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接到疏导交通堵塞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指挥疏导车辆。


第三十七条则规定: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应当立即进行疏导,并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造成交通堵塞,必须借用对向车道分流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在分流点安排交通警察指挥疏导。

显然,高速公路上一旦发生交通堵塞,交通警察应当勤勤恳恳、老老实实上路,立即进行疏导,同时查清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所以,一旦收费站出现排队堵车,不是勤勉维护秩序,采取其他方式分流或交通管制,而是动辄无理要求收费站免费放行,这是典型的懒政表现。


为什么说这样的高速交警机构滥用职权?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这是《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授予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法定权益,即收费权。


收费权是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付出建设成本后取得的法定回报,亦即财产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了法定的免费车辆外,任何车辆不得免费。特别是全国高速公路已经联通成网、国家逐步推进取消省界收费站情形下,随意免费,将给其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财产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为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八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


少数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车辆排队达到多少公里,应当免费放行。这种规定是违反上位法的规定的,为了安全需要,免费放行是可以的,但是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行使的收费权,任何单位无权剥夺。高速交警部门要求收费站对车辆间断免费放行,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同时侵害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法定收费权,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如果交警部门要求合理,今天要求收费站免费放行,明天会不会要求把收费站都给拆了?


特别是交警部门以因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情况为由,以追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法律责任相威胁,虽然这种脱离了交通堵塞与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所谓追责,司法实践中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但是我们同时看到的,更多的,是一种公权机关自身不作为,不努力去采取措施疏导交通保障交通安全秩序,而是滥用职权,赤裸裸进行威胁、赤裸裸侵害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嘴脸。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怎么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收费道扣数量在设计时,就已经考虑到车流量大小因素,并以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造成车辆堵塞为设计标准和原则,进行收费道口数量的设计。


对于节假日前后及期间出现潮汐式车流量增长,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足全部道口即可。必要的时候,可采取复式收费等方式,尽可能让车辆快速通过。


对于因车流量增长过快,确实收费道口不足的,可适当对收费站进行改扩建,或者多开辟ETC通道,鼓励社会车辆办理ETC快速通行。或者采取提升交通收费科技手段,推广北斗收费、无感支付等,保障车辆快速通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也可以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令,对相关收费站进行分流,并发布相应的分流信息,引导社会公众选择适当的收费站口出站。


对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免费放行的要求,因其要求并无法律依据,可以函复对其进行解释,亦可向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处理。


违法指令无需执行。



必要的时候,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也可以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及行政赔偿之诉,要求其对因执行间断免费放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公安交警部门确因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需要收费站免费放行的,应当事先经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为宜。


愿这样的懒政和滥用职权行为更少一些。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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