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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岗不下岗!取消省界收费站后,收费人员都去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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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5-08 11:05来源:中国公路、中国政府网、高速驿站、网络综合

5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政策举措力争今年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便利群众出行,提高物流效率。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收费公路改革部署,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任务提前至力争今年年底实现,减轻消费者负担和企业成本、扩大有效需求,会议确定:

一是提高我国高速公路现代化水平,推广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争取年底实现全国高速公路入口车辆普遍使用。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优化服务,方便群众就近、便捷、免费安装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

二是在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情况下,优化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对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同步实行不停车称重,防止超载。

三是探索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推进修订法律法规。支持设施和系统改造。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减免费政策。研究统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通行管理政策。

会议强调,要妥善做好收费人员分流安置,做到转岗不下岗。


各地进展大概情况

2018年12月28日,江苏和山东、重庆和四川作为第一批试点省份,率先取消了15个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标志着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改革迈出坚实的第一步。

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会结束后,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答记者问时表示,2019年将抓重点区域和省份,取消京津冀、长三角地区以及东北、西南地区重点省份的省界高速公路收费站,2020年落实要求基本实现取消省界收费站的目标。

3月6日,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获悉,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省界站共计5个,目前黑龙江省已完成取消省界站前期工作,对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进行调查摸底,并已于2018年6月底完成高速公路收费车道高清车牌识别设备安装工程。按交通部要求,黑龙江省将在2019年6月末完成省内多义性路径建设,目前工作已进入设计阶段。

4月18日,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获悉,继底成功取消鲁苏省界收费站后,鲁冀、鲁豫省界收费站的取消工作目前也已提上日程。


上海市交通委主任谢峰表示,上海市交通委已于2018年下半年开始积极研究取消省界收费站技术方案,现已明确上海取消省界收费站的实施方案计划。根据计划,5月底前明确技术方案、工程建设方案,10月底前完成收费站与收费车道及中心系统软硬件升级改造,11月底前完成G60枫泾立交收费站建设、配合部省系统联调联试和模拟运行,12月底前拆除省界收费站,实现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目标。

从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江西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赣闽试点)项目建设方案已正式通过评审。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将于2019年6月前取消江西福建两省之间所有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

浙江在公布的《浙江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主线收费站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2019年底前撤销长三角区域浙江与上海、江苏、安徽之间的省界主线收费站,2020年6月前撤销所有省界主线收费站,实现与所有周边省(市)高速公路联网运营。

广东、安徽、宁夏等地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工作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


人员安置的一些建议

一、国家层面

①参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出台“进一步完善取消省界收费站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取消省界收费站后的人员安置工作纳入到指导意见中。

②落实地方政府在人员安置中的主体责任,明确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弱、需要安置人员多、资金筹措困难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进行适当的补助。

③对高速公路收费企业新办产业,在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④明确农业发展银行或者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人员安置资金需求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⑤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资金纳入到新建高速公路成本,将其它安置所需资金利息费用纳入到企业当期经营费用中。


二、地方政府层面

①将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纳入到地方再就业工程。

②在现有或者新开的地方企业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安置符合条件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人员,如地方铁路、民航等新开企业。

③对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给予一定年限比例的养老统筹费补贴,如5年,每年按50%补贴进行鼓励创业。

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安置分流人员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⑤建立激励问责,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表扬激励、奖补资金清算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方面

参照邮政、石油、煤炭等国有企业改革的成熟经验,结合当前国家就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创新安置措施,本着“人人有方案,个个能落实”制定多套适合全体员工安置的个性化分流方案,企业员工自己选择,不搞强制分流,不搞变相分流。

①对男50岁、女40岁以上或工作年限达30年的员工进行内部退养,按一定比例发放工资。

②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政策给予经济补偿的同时,发放创业资金,地方政府视情况给予养老等社保补贴支持。

③对劳动关系保留,自己缴纳社保等费用的,发放创业资金。

④对劳动关系保留,企业给予缴纳社保等资金的,发放生活费。

⑤对劳动关系保留,企业缴纳部分社保等资金的,发放创业资金。

⑥创新安置方式,实施托管制安置。

⑦成立服务中心,对分流安置的员工统一管理,统一培训,加强党、团、工、妇的建设,确保平稳过渡。

以上安置政策按照用工性质、劳动合同期限、年龄、参加工作年限等细化,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四、特殊安置对象

①对按政策接受的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②对伤残员工进行政策倾斜。

③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城市低保家庭进行政策倾斜。

④对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系统)的家庭进行政策倾斜。

⑤对全国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个人)等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进行政策倾斜,并适当提高退养和领取生活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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