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高速公路运营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交企协高速工委)的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民社登 [2021] 第1507号文核准),结合中交企协高速工委的专业范围划分和工作任务,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中交企协高速工委是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领导下的由全国高速公路行业相关企业、社团组织、科研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社会团体。
中交企协高速工委英文名称:Expressway Operation Service Working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缩写为:CACEMEOW)
第三条 中交企协高速工委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交通企协管理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引领行业企业、全体会员单位,勇挑高质量发展先行者重担,为建设交通强国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中交企协高速工委的业务范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开展高速公路安全(文化)知识的科普宣传活动。
(二)开展高速公路运营服务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参与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为推动高速公路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三)积极参与高速公路运营模式优化、技术升级等方面的工作,联系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开展专题调研、主题座谈和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等活动,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信息参考和技术支持,共同推动高速公路运营数字化、智慧化发展。
(四)开展各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创新发展模式研究,总结和推广国内外有关高速公路运营服务先进经验;积极探索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运营能力和服务品质的有效举措。
(五)及时、准确反映企业呼声和意见,切实维护行业良好形象和会员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六)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单位需要,组织开展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调研、专家研讨、技术培训、产业论坛、咨询服务、展览展示等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资料。
(七)建立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联系国内外主流媒体,大力宣传我国高速公路事业发展成就,深入挖掘特色路、站、岗、区等的建设和服务举措,以及先进集体(个人)的先进事迹,讲好高质量发展故事、弘扬新时代交通精神,不断凝聚发展正能量。
(八)依法开展自律性的行业协会活动,高效完成政府部门、有关组织委托和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工委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自愿加入从事高速公路行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凡自愿加入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企业管理者等,均为个人会员。中交企协高速工委会员自动成为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工委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并执行本工委的工作规则;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工委;
(四)在高速公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创新性,并愿意为本工委的发展作出贡献和努力。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有关规定由本工委颁发会员牌匾及证书。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工委及中交企协开展的所有活动并享受会员服务体系;
(三)获得本工委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工委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工委的决议;
(二)维护本工委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工委交办、组织的行业相关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工委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工委秘书处,并交回会员牌匾及证书。如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工委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工委将定期对外发布会员名录。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协会规章制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对外进行发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中交企协高速工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本工委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领导本工委各专项工作;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本工委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本工委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本工委理事长办公会议是工委的日常工作研究决策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其会议制度、工作规范与流程在工委成立后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本工委理事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的执行机构。秘书处工作职责、程序要求在工委成立后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本工委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工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良好的征信记录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工委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 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本工委理事会理事长为聘任制, 任期5年。本分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工委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并作出决议;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委托本工委秘书长负责管理工委的日常工作并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本工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推动落实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的决策,组织实施本工委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委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工委财务管理按《中交企协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委受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委托催收会员会费。本工委按规定开展的评审、评选、表彰等活动, 不得收取任何评审表彰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工委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工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交企协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中交企协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本工委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秘书处审议后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工委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工委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审议并报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本工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并入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拟经2023年5月19日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高速工委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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