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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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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3-13 12:32来源:中国交通报

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是交通运输部依法对公路水路产品进行有计划随机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监督抽查对象是使用量大、面广,对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质量安全影响较大的产品。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强化标准实施,提升产品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取得了积极进展。2013年以来,交通运输部对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ETC设备、桥梁支座等20余类产品开展了抽查,累计抽查2200余批次,覆盖31个省(区、市),督促一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完成整改。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监督抽查工作的内容范围和主要依据,以及监督抽查结果运用等内容。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副司长洪晓枫就《办法》出台的背景、现实意义等内容接受记者专访。


加强抽查结果采信

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据了解,2012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检验机构管理、抽样与检验管理、结果处理、工作纪律和检验文书等作出详细规定。


洪晓枫表示,随着监督抽查工作持续推进,原有的办法在抽样组织、检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国家有关要求和抽查工作实际需要。特别是当前国务院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也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针对新要求,我们着重对原办法中不适应、不好操作、不够明确的内容进行修订,进一步提升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洪晓枫说。


在基本原则上,《办法》注重把握“两个导向”:一方面加强对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为履行产品质量行业监督职责,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提供制度依据;另一方面加强标准实施监督,强化标准“门槛”作用,倒逼产品质量升级。


在总体思路上,《办法》注重体现“三个责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工程建设、经销企业等各方面,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督责任,社会团体要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采信,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在具体操作上,《办法》注重完善“五个环节”,重点对产品抽样、储存运输、检验、复检、复查五个技术环节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提升监督抽查工作的规范性。


随机抽取方式

确定检验机构抽查对象


洪晓枫介绍,推广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是本次《办法》修订的重要考虑。


《办法》明确,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监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部建立检验机构信息库和抽查对象信息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验机构和抽查对象,同时规定检验机构要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我们已经组建了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包括51家检验机构。”洪晓枫说。


据了解,目前福建、浙江、云南等地结合本省实际特点,积极开展本地区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在部制定的抽查计划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抽查覆盖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受技术力量和人员编制限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还没有在全国各地全面铺开。


洪晓枫介绍,考虑到行业的实际情况,《办法》明确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体现在职责范围、抽样环节、结果处理三个方面。


在职责范围方面,《办法》规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交通运输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按照要求报送信息。在抽样环节,省级主管部门要安排人员,配合部派出的检验机构赴工程现场和生产企业开展抽样工作。在结果处理环节,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及时整改,密切跟踪了解不合格产品使用情况,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交通运输部。


建立抽查结果信用记录

并共享信息


“监督抽查的结果运用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洪晓枫说,抽查结果对于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交通运输部将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建立监督抽查结果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也将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


根据《办法》,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整改,按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并接受复查检验。交通运输部和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也将按照其他相应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充分体现监督抽查的实际效果。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复检和复查收费全部由财政经费负担,也是《办法》的一大调整。”洪晓枫说。


洪晓枫介绍,为了更好地落实《办法》有关要求和交通运输部重点工作部署,今年拟对ETC设备、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桥梁支座、路面标线涂料、路面标线用玻璃珠等9类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并加快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同时,研究制定检验机构库管理相关措施,进一步明确检验机构入库、管理、退出、考核监督等方面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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